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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808號
抗 告 人 湯蘇端
視同抗告人 蘇秋姍
蘇怡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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