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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885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張哲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葉子嘉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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