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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945號
原 告 楓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耀偵
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炳榮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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