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948,202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94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嚴偲予
張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凱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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