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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小字第9號
原 告 鎮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鴻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啟利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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