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救,12,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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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BERNALDEZ,CYRIL JOY DILLERA

代 理 人 楊啟宏律師
相 對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13年度板簡字第1061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聲請扶助,經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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