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簡調,5,2024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淑華
相 對 人 王子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該部分管轄法院之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王子云之住所地係位於高雄市鼓山區,此有起訴狀上所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