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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633號
原 告 陳羨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慧慈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機車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86,010元部分,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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