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簡,181,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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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1號
原 告 黃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區南平路110巷28號6樓屋主等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裁判主文之內容)。

二、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相對應之事實。

三、補正本件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暨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四、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計算並繳納裁判費。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該款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99號判決要旨參照)。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要旨參照)。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第按,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具狀陳述其所謂之事發經過,並記載「被告桃園區南平路110巷28號6樓屋主」、「被告租房公司大桃園房屋買賣」,表示:「要求退回已繳的租金和押金」等語,並未記載原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亦未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訴訟標的,復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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