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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952號
原 告 尹天下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昇
訴訟代理人 許瀚文
被 告 陳雅鳳
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雅鳳(原名:郭雅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910元(即請求本金30萬元,加計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聲請前一日即113年3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910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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