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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992號
原 告 鄭永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毛福來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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