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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09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庭妤(原名:林儀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3,481元,應繳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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