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簡,40,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40號
原 告 涂寶之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楊雅鈞律師
被 告 史彥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

惟被告之住所係在臺北市士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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