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簡,451,2024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451號
原 告 江衍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麗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惟原告擴張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已繳1,110元,尚應補繳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