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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呂安樂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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