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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沈素麗
李麗真
莊文賢
邱妙純
簡明子
簡明賢
歐妍芯
劉大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旭間請求給付分攤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3,269元(計算式:328,030+41,039+124,200=493,26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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