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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312號
聲 請 人 蔡友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萃芬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的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1.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交聲請費。
聲請調解未繳交聲請費而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49條第1項第6款)。
2.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說明訴訟標的金額且未繳納聲請費。
本院通知聲請人應依聲請調解案件的性質、調解標的的價額,繳交新台幣1000元的聲請費。
聲請人收受本院通知後,至今沒有繳交聲請費,也沒有針對訴訟標的金額提出說明,以便本院在發覺有溢收聲請費的情形後,得以依職權或依聲請退還溢收的聲請費。
聲請人聲請調解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見本院113年7月31日函、送達證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
3.聲請人本次聲請雖然被本院駁回,但是就本案件涉及的事項,聲請人仍然可以依法重新提出調解聲請,或以起訴等其他適當方式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
4.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5.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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