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1612,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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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612號
原 告 周益如
被 告 詹敏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於起訴時主張其因受詐欺集團欺騙,而將款項匯入被告帳戶,故依照不當得利之規定向被告提起訴訟(本院卷第12頁),然原告於言詞辯論時卻陳稱:本件我是匯款到被告女兒的帳戶等語(本院卷第242頁),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前後顯然不符,若原告根本沒有匯款到被告之帳戶,則本件難認被告有不當得利可言,故原告之訴並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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