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1701,2024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701號
原 告 潘誌誠
訴訟代理人 王健聖


被 告 何軒瑜
洪翠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三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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