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1822,202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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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822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
張品文
被 告 王信富
王英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信富至原告醫院就醫,迄積欠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33,436元,由被告出具書面承諾願連帶負責清償醫療費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住院同意書、住院醫療費用繳費通知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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