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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897號
原 告 麗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松
被 告 許良溢 現於法務部○○○○○○○借提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前後分別於附表「時間欄」所示時間前往「行為欄」所示地點為所示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原告,原告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害共計73,637元。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伊現在因案件執行中,無力一次清償,等我執行完畢之後再想辦法賠償給原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表「時間欄」、「行為欄」所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85號刑事簡易判決依附表「本院刑事庭所認」欄所示判處確定在案,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
又被告雖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3,637元為有理由。
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3,6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部分,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附表
時間 行為 本院刑事庭所認 111年8月9日23時12分許 許良溢在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樹林秀泰百貨分店FUNBOX玩具專櫃內,乘商店打烊休息且倉庫門未鎖之際,進入店內徒手竊取地球儀樂高積木1盒(價值7,299元) 許良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地球儀樂高積木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8月17日23時43分許 許良溢在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樹林秀泰百貨分店FUNBOX玩具專櫃內,乘商店打烊休息且倉庫門未鎖之際,進入店內徒手竊取地球儀樂高積木2盒(價值1萬4,298元)、麥拉倫F1赛車樂高積木1盒(價值6,399元)、麥拉倫赛車樂高積木1盒(價值749元)、急速赛車雪佛蘭樂高1盒(價值1,499元)、樂高超級賽車阿斯頓馬丁雙車裝1盒(價值1,599元) 許良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地球儀樂高積木貳盒、麥拉倫F1賽車樂高積木壹盒、麥拉倫賽車樂高積木壹盒、急速賽車雪佛蘭樂高壹盒、樂高超級賽車阿斯頓馬丁雙車裝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8月21日22時58分許 許良溢在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樹林秀泰百貨分店FUNBOX玩具專櫃內,乘商店打烊休息且倉庫門未鎖之際,進入店內徒手竊取地球儀樂高積木1盒(價值7,299元) 許良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地球儀樂高積木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8月26日0時25分許 許良溢在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樹林秀泰百貨分店FUNBOX玩具專櫃內,乘商店打烊休息且倉庫門未鎖之際,進入店內徒手竊取樂高科技組物料搬運機1組(價值4,799元)、越野車1組(價值5,299元) 許良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樂高科技組物料搬運機壹組、越野車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9月6日0時17分許 許良溢在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樹林秀泰百貨分店FUNBOX玩具專櫃內,乘商店打烊休息且倉庫門未鎖之際,進入店內徒手竊取樂高梵谷星夜2件(價值1萬1,398元)、樂高FerrariDay tonaSP3 1 組(價值1萬2,999元) 許良溢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樂高梵谷星夜貳件、樂高FerrariDay tonaSP3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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