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1991,2024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99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蔡承哲 


訴訟代理人  賴德謙 
被      告  黃登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