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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何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8日13時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大村鄉村上村中山路2段口及中正西路口處,因駕駛失控之過失,而碰撞由原告承保車體損失險、訴外人王睿涵所有並由訴外人蕭勝仁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經訴外人鈞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修復後,原告依約賠付車體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0,173元(均為工資),原告已依保險契約如數給付被保險人,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
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1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否認有碰撞系爭車輛,因為伊在喝飲料才倒下去等語,茲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訴外人蕭勝仁之駕駛執照、事故現場照片、車損照片、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鈞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等件為憑,並據本院依職權向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交通分隊調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屬實。
被告雖否認有碰撞系爭車輛,惟查,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即訴外人蕭勝仁於警詢時陳稱:我駕駛自小客BUH-0619號,沿彰化縣大村鄉中山路二段北往南行駛至肇事地點,停等紅燈時,後方有一台普重機自己摔倒,碰到我的車子後保險桿,造成後保險桿損傷裂痕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核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所示系爭車輛後保險桿處有刮損情形相符(見本院卷第50、51頁),佐以被告所攜帶之飲料杯掉落處距離系爭車輛極近,亦有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頁),是原告主張被告倒地時有刮損系爭車輛乙情,堪認可採。
被告否認碰撞,惟並未提出相應證明,難認可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事故係因被告駕駛間操作失控所致,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被告就此並不爭執,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等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為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同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規定,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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