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2179,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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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17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兼送達代收人)

            郭川珽 
            黃品豪 
被      告  林建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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