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2258,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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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258號
原 告 陳郁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Water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完整姓名及住所,亦未提供該被告之國民身分證號碼等足資辨別之特徵,致本院無從確認該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且原告起訴亦未繳納裁判費,故本件原告起訴程式不合法。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告之完整姓名、住所及戶籍謄本,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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