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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8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黃筠捷
江宗翰
被 告 賴威名 原住○○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參拾柒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伍拾肆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元,及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柒拾貳元,及附表四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附表一:手機 期數 應付款項(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年息 14 1,067元 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1,067元 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 1,067元 自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1,067元 自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至24 7,469元 自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1,737元
附表二:手機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年息 12 558元 自112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558元 自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558元 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558元 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至24 5,022元 自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7,254元
附表三:情趣用品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年息 9 95元 自112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95元 自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95元 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95元 自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95元 自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95元 自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95元 自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至36 1,995元 自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2,660元
附表四:情趣用品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年息 9 93元 自112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93元 自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至12 186元 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37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
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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