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490,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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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9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被 告 黃薪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原告債權讓與暨強制執行通知函、收件回執、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電話服務通信業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及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等件為證,核閱無誤。
至被告雖具狀聲明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是被告上開所辯,洵屬無據,委無足採。
本件原告依電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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