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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54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吳紹維
被 告 朱俊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壹拾陸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附表一:保養品 期數 應付款項(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年息 17 6,402元 自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 6,402元 自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9 6,402元 自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0 6,402元 自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1至24 25,608元 自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51,216元
附表二:美容保養品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年息 17 1,018元 自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 1,018元 自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9 1,018元 自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0 1,018元 自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1至24 4,072元 自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8,144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
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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