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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58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映朝
被 告 張祐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宜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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