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683,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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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683號
原 告 楊晨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晏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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