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701,2024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701號
原 告 蘇蜂勝
被 告 翁紹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佰陸拾柒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及兩造間Line訊息紀錄,原告僅借款新臺幣(下同)14,000元予被告,約定於民國109年4月10日返還,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逾此部分之請求,原告未舉證有該部分債權存在,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
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