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802,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802號
原 告 林震宸

被 告 廖羕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09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本件的原因事實、所受損害均如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259號刑事判決所載。

㈡、原告請求的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44,837元、其他財產損害10,987元、交通費282元、精神慰撫金25,000元,被告均未有爭執(本院卷第47頁)。

二、又原告自陳其因本件車禍受有醫療費用16,350元之損害,惟其另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則依法應予扣抵,故原告不另請求醫療費用16,350元。

是原告本件請求81,097元,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無訴訟費用,但因原告另行請求財產損害,因而另生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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