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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814號
原 告 林永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碧煌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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