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851,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85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鄭文楷


被 告 騰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彥斌
被 告 邱奕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騰達通運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在桃園市桃園區、被告邱奕輝住所地在新北市土城區,侵權行為地在宜蘭縣頭城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