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939,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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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601號
原 告 劉冠廷
被 告 鍾顯樑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顯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5,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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