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建小,20,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小字第20號
原 告 董証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勳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姓名及送達地址,然依起訴狀所記載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查無設籍資料,且依原告所提供之被告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進行查詢,亦查無該門號申請資料,無從特被告人別、住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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