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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056號
原 告 李正玉
李正蓉
李正傑
李言貞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被 告 王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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