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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165號
上 訴 人 陳璵安
郭泰延
郭芯喬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南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零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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