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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73號
抗 告 人 呂宗璟(即俊璟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抗告人關於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俊璟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僅能由受不利益裁判之當事人提起,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抗告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為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俊璟有限公司,抗告人呂宗璟乃為被告俊璟有限公司清算人,並非本件當事人,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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