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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82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黃鈺媜
訴訟代理人 黃振愷
黃文錦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邱國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5,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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