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簡,757,20240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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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邱惠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佳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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