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簡,842,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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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84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林鳳章(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孫佑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查被告於起訴前之戶籍地已遷移至屏東縣屏東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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