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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940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王采彤(原名:王韻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與被告間所簽訂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約定:「..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及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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