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板簡字第264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金章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代理人 鍾賢斌律師
複代理人 鄧雅旗
被 告 甲○○
四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