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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字第73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蕭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所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伍佰 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仟零貳拾 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伍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叁仟零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就此聲請更正,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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