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偉順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乙○○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家尊爵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上訴人偉順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元;
上訴人甲○○新臺幣柒仟貳佰元;
上訴人乙○○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上訴人丙○○參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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