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214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214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付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零肆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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