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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685號
上訴人即 丁○○(原名鄭瓊華)
被 告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參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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