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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023號
原 告 岡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97 年度訴字第728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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