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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救字第6號
抗 告 人 甲○○
23號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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